源人民法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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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道千古难题,不知道你的女朋友或者男朋友有没有问过你,那就是我和你妈同时掉进水里,你先救谁?你可能会问,难道这个问题也和刑法有关吗?没错,还真和刑法有关。这涉及的是刑法不作为犯的内容。
我们通常看到或者接触到的犯罪大多是作为犯,也就是因为实施了某种刑法禁止的行为而构成犯罪。但事实上,不作为也可能成立犯罪。
一
基于保证人地位的作为义
不要以为不作为就是什么都没有做,什么都没有做怎么可能构成犯罪呢?其实,不作为也是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,在刑法上指的是没有做该做的事情,也就是说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,但是没有履行。那么,不作为犯有什么特别的成立条件吗?想解决这个问题,要先了解两个概念保证人和作为义。这两个概念就构成了不作为犯成立的前提,也就是基于保证人地位的作为义。
例如,一个孩失足掉进河里,河岸上的父母和路人都可以救助,但却都没有救助。如果孩溺水身亡,那么孩的父母和路人的不救助行为其实都和他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。但是,如果认为所有在场之人的不救助行为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,那就明显扩大了处罚范围,路人也会觉得自己太倒霉了。所以,我们要进一步判断孩溺水身亡的结果应当归属于谁的不救助行为,即谁要对孩的死亡结果负责。而要作出这样的判断,就必须找到保证人和作为义,也就是谁有义防止结果发生,或者说谁有义保证结果不发生。从结论上说,我们只能把孩死亡的结果归属于他的父母,因为只有他的父母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。负有这种义的人叫作保证人,而这种义就是作为义。反过说,保证人就是作为义人,这是不作为犯的成立基础。
二
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
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三个。
第一,要确定哪些人是负有作为义的保证人。这就要找作为义的源,具体内容下面再详细讲。
第二,保证人必须具有作为可能性,也就是说保证人得能履行作为义。比如,消防员冲入火场救援,但是被坍塌的木梁砸,眼看着火场深处的群众被大火吞噬却动弹不得。这个时候,虽然消防员具有救助他人的作为义,但是因为他不具备作为的可能性,所以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。
第三,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。也就是说,客观上得存在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。如果履行了义也是无用功,那没有履行义就不能被评价为不作为犯。刑法不会强制人们做没有意义的事情。比如,司机因过失造成了交通事故,导致被害人头盖骨粉碎性骨折,即使立即送往医也不能存活。如果司机没有施以救助,也不会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,因为死亡结果不是不救助导致的。也就是说,司机仅仅成立交通肇事罪。
母亲和女朋友同时落水,应该先救谁?首先要判断你有没有救助义。母亲是直系亲属,法律规定你有赡养义,在母亲面临生命危险时必须救助。而对女朋友,你只有道义上的救助义,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。所以,在这种情况下,从法律的角度说,必须先救母亲。否则,你就有可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。
这只是从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层面说的,那么,如果救了女朋友而没有救母亲,一定成立犯罪吗?这就只能看有没有违法阻却事由或者责任阻却事由了。有人可能会说,人的生命是等的,所以这能阻却违法性;也有人可能会说,女朋友是要和自己结婚的,所以这能阻却责任。我不太赞成这些理由,不过这个问题比较复杂,你可以自己思考。我想提醒的是,在德,已经订婚的女友与没有订婚的女友是不一样的,已经订婚的女友与直系血亲配偶等一样属于亲属,男友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而不是道义上的救助义。所以,不要把德针对已经订婚女友的救助义所形成的观点照搬过。
当然,先救母亲的前提是你有作为的可能性。如果你不会游泳,即便没有救助母亲,也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。如果你会游泳,但根据当时的情况,比如水流特别急,即使施救也不可能成功,也就是不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,那也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。
三
作为义是如何生的
其实,上面这个所谓的千古难题在刑法上真算不上什么难题,因为在这个问题,行为人是基于母子间的血缘关系而成为具有作为义的保证人的,这一点理解起并不难。但现实,你也可能会在很多完全想不到的情况下成为具有作为义的保证人,甚至可能会对陌生人生作为义,成为他的保证人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你不作为,就有可能触犯刑法。所以,了解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成为具有作为义的保证人非常关键,而这也就是刑法上讨论的保证人范围怎么确定的问题,即作为义是怎么生的。
从实质的角度说,一个人之所以生作为义,是因为他对结果的发生与否处于支配地位。具体说,作为义的源有以下几个具体标准。
第一,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而生的监督义。
比如,对危险物的管理义。动物园的管理者,在动物咬人时负有阻止义;广告牌的设置人,在广告牌有倒塌危险时负有防止它砸伤路人的义;机动车的所有人,负有阻止没有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人驾驶自己机动车的义。
比如,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。最典型的就是父母监护人有义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违法行为。如果年幼的孩盗窃他人手机,父母在一边放任不管,父母就构成盗窃罪。
再比如,自己先前的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,行为人就生了对结果的防止义。举两个例子,意外提供了有毒食物导致他人毒之后,提供者有救助义;抢劫犯持凶器追赶被害人,被害人在前方无路可逃时坠入深水,抢劫犯有救助义。
第二,基于和法益的无助状态之间的特殊关系而生的保护义。
前面讲到的母亲和女朋友落水的问题,就属于这种情况。法益处于无助或者脆弱状态的情形是经常可以见到的,我在这里主要介绍三种情况。
第一种是基于法律规范生的保护义。比如,母亲对婴儿的喂养义,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被害人的救助义,父母见幼女被人猥亵时制止他人猥亵行为的义。
第二种是基于自愿承担而生的保护义。比如,把他人遗弃的女婴抱回家之后,就必须尽到抚养义,不能放在家里不管;再比如,几个人约好一起登山,只要没有特殊约定,就意味着所有人都自愿接受了保护同伴的义。在这种状态下,法益的保护依赖于特定人,这个特定人就具有作为义。
第三种是同生活的成员因为形成了紧密的生活同体,相互之间具有保护义。
第三,基于对法益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而生的作为义。
一种是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发生的危险的阻止义。比如,自家的封闭庭里闯入一个病重的孩,他人不可能发现和救助,那么庭的支配者,比如庭的主人,就有义救助。再比如,出租车被人追尾,坐在后排的乘客伤势严重,虽然事故由追尾的司机负全责,但追尾的司机死亡了。那么,出租车司机就必须救助自己车上受伤的乘客。
另一种是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。比如,幼女主动对男子实施猥亵行为,由于危险发生在男子身体上,男子就负有制止义。如果男子不制止,任由幼女实施猥亵行为,就成立猥亵儿童罪。
总结不作为也可能构成犯罪,不作为犯成立的前提是基于保证人地位的作为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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